第28章 战后重建的洛阳和唐朝的农业(第4/6页)
看出出来。唐朝的时候僧人的地位开始上升,可是僧人是不从事生产的,而为了让僧人和寺庙拥有自己的产业,所以朝廷决定分给他们土地。
这些是普通人的分田。在社会的上层,比如贵族,从亲王、公、侯、伯、子一直到男。分封一百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朝廷命官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六十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而一些勋爵之类的也能分到土地。
在唐朝的土地政策中,还有一点就是给官府也分土地,比如一个县令,他一方面由朝廷发的俸禄,另一方面还有一份”职分田“,这个职分田不是分给各人的,而是分给这个官职的,只要是在这个官位上,那么就能享受到职分田,而职分田的所得是不需要上缴赋税的,全部属于官员。
在职分田之外,还有一个公廓田,这一种田地,属于一个机构,比如官府有一块公廓田,那么公廓田的收入也不需要上缴赋税,所得全部作为职能部门的活动经费。
但是均田制在后期,因为朝廷允许土地买卖,甚至一些分田,也允许转让,这样一来,国家的田地渐渐流失到了大地主和大贵族的手中,但是这些地主和贵族是不需要交税的,所以朝廷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朝廷得到的赋税也越来越少,均田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国家掌握大量的土地,等到国家的土地不足时,均田制也到了崩溃的时候。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这一时期内庶族地主开始开始兴起,租佃契约关系开始发展,这里所谓的租佃契约关系就是后来我们广为熟知的地主和佃户模式。
因为土地的转让比较自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多没有土地的百姓,可是另一方面土地又大量的集中在地主和贵族手中。贵族和地主要经营土地需要劳动力,而这些失去土地的百姓就成了现成的劳动力。
这些没有土地的百姓和那些有土地的地主和贵族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后来发展成为租佃契约关系。地主提供土地,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每年收成以一个固定的比例交给地主,而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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